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6.3.5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了进一步开展好此项工作,结合区局实际,现将《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范性文件自查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抓紧落实,并按照要求及时向区局(政策法规处)报送自查情况及《税收规范性文件自查、整改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5日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范性文件自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了进一步开展好此项工作,结合区局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方案:
税收规范性文件自查工作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的关键所在。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自查,确保税收执法依据规范、有效,进一步规范区局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促进全区税法遵从创造条件。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区局规范性文件自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成立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范性文件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胡苏华 区国家税务局局长
副组长:边巴仓决 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李 雷 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赵 龙 区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次旺桑培 区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
南 扎 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处长
彭文宇 区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副处长
达娃云丹 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珠 加 区国税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处长
普 琼 区国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西藏自治区国税局政策法规处。由边巴仓决任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各项工作,确保自查工作有序推进。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强化对本部门自2010年7月1日以后制定的所有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自查,发现存在以非公告形式制定、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提出整改意见。
二、自查工作范围、方法
(一)范围
按照《通知》要求,自查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区局2010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在全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重点自查范围未按公告形式公布的、未经政策法规部门合法性审核的、直接由内部机构发文规定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方法
自查工作的基本方法为“先理后查”。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和税种管理的范围,结合目录底数(附后),开展全面自查工作,提出整改建议。
三、进度安排
(一)制定自查方案。(2016年2月18至2016年2月29日),由政策法规部门制定自查工作实施方案,梳理、汇总,区局层面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底数。
(二)落实自查整改。(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对本部门起草的所有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自查,将自查中发现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提出整改建议,并认真填写《区局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自查、整改表》,拟好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汇总自查结果。(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15日),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业务处室自查、整改意见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自查结果的处理意见。
(四)重新发布公告。(2016年4月16日—2016年4月30日)。根据自查结果,区国税局以公告形式重新公布,并通过西藏国税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2016年5月15日前,区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向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报送自查、整改工作报告。
四、自查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在提出自查意见时,对文件效力进行把关,同时自查严禁公告以外的其他形式制定和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特别是不得以内部机构发文规定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
(二)各部门自查文件涉及多税种、跨部门等综合类文件时,各业务处室在提出整改意见时,要明确其具体内容、条款,避免出现对同一文件各业务部门笼统地提出有效或废止的整改意见。
(三)各部门在自查工作结束后将自查工作报告、自查目录上传到区局FTP,具体地址为:/CENTRE/区局政策法规处/区局机关规范性文件自查情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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