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告2018年第13号
全文有效
2018.12.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告2018年第1号),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核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现公告如下:
一、修订《核对征收管理办法》附件1《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纳税人所属行业、污染物种类、特征指标等情况,对照修订后的《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件)提出核定意见,交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
二、废止《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特征值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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