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2022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12-01 1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淳安县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淳政办发〔2017〕106号)等文件,现将2022年度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方案明确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对象
淳安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但下列情况不属于减免范围:
(一)行政事业单位;
(二)当年新办的、非正常的、待注销、注销的纳税人;
(三)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四)跨区、临时税源登记纳税人;
(五)其他登记类型纳税人;
(六)从事淘汰类和禁止类行业的企业;
(七)节能、降耗未达标企业;
(八)减免年度的上一年度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
(九)违反市监、质监、财政、税务、国土、环保、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下达处罚决定书时间2021.11.1-2022.10.31)的企业且处罚金额在一万元(含本数)以上。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行业实施范围
(一)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我县产业结构特点,划分为制造业、商业(批发零售业)、服务业、其他行业四大类。
对经营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企业,以主营业务为分类标准,涉及多个主营业务的,按照上年销售比例孰高原则确定。
(二)从事金融、保险、电网供电、电信运营、石油、烟草、房地产、建筑业的纳税人暂不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指标计算
根据“亩产税收”贡献大小,综合考虑产业导向、污染物排放、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土地利用、劳动保障等因素,将减免对象划分为激励类、扶持类,结合行业亩产税收,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
“亩产税收”即单位土地面积的税收产出。其中“分子”以上年度各税种入库数(不含滞纳金、罚款、契税、耕地占用税和车购税及社保费等规费),减去退库数;“分母”为企业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种类
(一)制造业:以生态产业和商务局提供的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为基础,A类减免100%,B类减免80%,C、D类与未参评不予减免。
(二)商业、服务业、其他行业:亩产税收在该行业平均值2倍(含)以上的,当年给予80%幅度减免;亩产税收在该行业平均值1倍(含)-2倍的,当年给予60%幅度减免;亩产税收未达到行业平均值的,不予减免。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开放式决策的工作要求,我县2022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方案现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10日止。
反馈方式:淳安县党政网淳安县税务局收发室,来电:淳安县税务局税政股(0571-65060811),或来函县税务局税政股(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65号)。
国家税务总局淳安县税务局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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