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邮政物流业务发票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3]73号
全文有效
2003年5月24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为支持和促进我省邮政事业的快速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全省从事邮政物流业务的邮政企业(以下简称为邮政物流企业)的发票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统一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邮政物流企业提供交通运输业务,可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或者其他交通运输业发票;邮政物流企业取得交通运输业务收入,应当向付款方开具交通运输业发票,并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交通运输业发票使用。
二、邮政物流企业应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管理事务,并按规定领购、使用、保管、缴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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