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外[2003]6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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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外[2003]60号

全文有效

2003年4月16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在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日常税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和本通知的补充意见,在2003年6月30日前,对各地的常驻代表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对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常驻代表机构或以前年度鉴定为不予征税或免税的,均应按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经营情况,及时将所有的常驻代表机构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

  二、对从事各项应税业务的各类常驻代表机构,应根据实际,确定不同的征税方法,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各地在清理检查中发现凡以前的征税方法与现行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现行规定调整执行。

  三、各地国税机关可结合本地区对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现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在2003年7月20日前,将各地对常驻代表机构的清理、检查结果书面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四、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五、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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