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击制售和购买假发票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浙地税发[2003]1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
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击制售和购买假发票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立即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切实发挥政府及各部门的整体合力,将发票打假工作落到实处。
二、自文到之日起,各地应及时部署对辖区范围内的车站、码头、宾馆等主要集散地和公共场所进行发票的清理检查工作。
三、检查过程中,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严厉查处假发票违法犯罪行为。
四、要将检查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案件报告省局,每周一次。遇有问题,请随时与省局联系。2003年2月20日前,各市局应将全市的检查清理工作情况汇
总后专题上报省局。
省局征管处联系人:费国炎,0571-87016297。
省局稽查局联系人:斯宏伟,0571-87919751。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击制售和购买假发票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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