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赣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江山段)建设用地要求免交相关税费的复函
浙土资函〔2006〕213号
全文有效
江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免交浙赣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江山段)配套用地相关费用的请示》(江政〔2006〕33号)已由省政府交我厅办理,经商省财政厅,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颁布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1987〕财农字第206号)精神,对浙赣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江山段)的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请上海铁路局浙赣线电气化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带上批准建设文书、计委批准立项文书、项目建设平面图、国土资源部门的建设用地呈报表或通知书等资料,向江山市财政局申报缴纳或减免耕地占用税。
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2004〕13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同意免收该工程征收土地应缴省的征地管理费。
三、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预备费是对征地包干费计算中一时预计不到或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向建设单位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征地包干项目中发生差价、漏项时的补偿。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及应对建设过程中的不可预见情况,浙赣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江山段)应按规定标准缴纳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预备费。
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0〕292号)规定:“建设单位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应按规定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生产成本。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耕地开垦费。”因此,浙赣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江山段)应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五、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精神,凡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并属于法律规定划拨供地范围的用地,不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如浙赣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江山段)建设用地符合上述规定,就不必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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