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操作问答
发布时间:2020-02-15
来源:重庆税务
导语: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费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中央和地方及时出台了系列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税费政策,涵盖医疗救治服务、医疗物资供应、医疗创新研发、医疗援助捐赠、疫情防治人员、民生物资供应、企业复工复产、中小企业发展等各方面。
为帮助纳税人、缴费人透彻理解、准确掌握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便于基层税务机关税务干部学习掌握、宣传辅导,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按税(费)种类别以即问即答形式编制了本操作问答,现陆续予以发布,供广大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参照适用。
对此后新出台的税费政策措施,我们将适时补充、更新。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操作问答(一)
(货物与劳务税部分)
一、我公司已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我公司享受该留抵退税政策是否还受原留抵退税政策对信用等级、已享受即征即退等条件的限制?若既符合8号公告留抵退税条件,又符合先进制造业、其他行业留抵退税条件,是否自行择优选择适用?
答:不受原留抵退税条件限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文件对企业的其他条件未做要求。因此,如果你公司已被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2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另外,若同时符合几个文件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纳税人可自行选择按照其中任意一个文件的规定申请退税。
二、我公司是一家航空公司,为部分地区运送重点医疗防控物资。我公司取得的这些运输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因此,你公司运送的货物,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三、我是一家生鲜超市业主,在疫情期间销售的蔬菜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四、我们是一家银行,在疫情期间,向某受新冠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发放单笔贷款合同金额500万元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免税?
答: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无授信额度,按单户贷款合同且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执行)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我们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有出租写字楼的业务。在疫情期间,多家租户无法按期复工,物业公司决定减免租户三个月的租金。请问,为租户提供的免租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租赁合同约定免租期的,不需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若符合相应条件,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因疫情影响,原租赁合同未约定免租期的,在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免租期后,可不视同销售。
六、我公司在疫情期间卖口罩、酒精等用品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如果您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季度为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七、我公司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根据政府要求,我公司已于2月10日开工。复工期间因包车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可否抵扣?另外,为加强复工期间疫情防控,我公司还购买了口罩、消毒水发给员工工作时使用,这些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可以抵扣。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为了开工复产通过包车、包船或包机等方式将员工从居住地接回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其支付的包车、包船或包机费用,如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同时,你公司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资、器具,包括你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劳动保护用品,确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并取得增值税合法扣税凭证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可据实抵扣。
八、我公司是一家轮客渡公司,疫情期间,为部分社会组织提供了轮客渡服务。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因此,你公司提供轮客渡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九、我公司为大型超市,疫情发生后,防止食材变质,现将部分食材以低于购入价销售给附近居民,申报纳税时是否需要重新核定销售收入?
答:不需重新核定。企业为减少损失以较低的价格销售产品的行为不属于现行政策所规定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情形,可按照实际收到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口罩、防护服、医疗器材等医用物资,通过红十字会无偿捐赠,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十一、我们是一家小汽车生产企业,通过政府部门捐赠一批小汽车用于防疫,该业务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中的“货物”不限于医疗防护物资。
十二、我企业从国外购进一批口罩,之后无偿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进口的时候已缴纳了税款,现在是否可以退税?
答:可退税。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需要注意的是,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十三、按照政府安排,我酒店为重点疫情地区返岗人员提供集中隔离服务,收取住宿费远低于酒店日常挂牌价格,计提销项时要不要作调整?
答:不需作调整。根据政府安排和指导价格,为重点疫情地区返岗人员提供集中隔离服务,收取的低于酒店日常挂牌价格的住宿费,不属于“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情形,可按照实际收到金额计算销项税额。同时,如果你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的政策。
十四、我们是一家餐饮企业,疫情期间,免费为志愿者、医生等防疫工作者制作并运送餐食,此项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同时,我公司节前准备了食材,供预定酒席的人使用,受疫情影响酒店停业,购进部分新鲜食材已变质,这些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免费为志愿者、医生等防疫工作者制作并运送餐食,不需缴纳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同时,因疫情造成食材过期变质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十五、我公司是一家抗疫药品的生产企业,目前已研发出一种创新药并即将进入临床试验阶段,后续如果将该创新药对患者免费使用,增值税方面应如何进行处理?采购国产设备用于研发还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为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另外,为支持医疗行业企业科研攻关,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十六、对公立医院有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政策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及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此外,还有支持医疗行业企业科研攻关税收政策值得关注。比如: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十七、我们是一家小微企业,本身经营状况就不太好,这次疫情影响更是雪上加霜,请问对我们这样的企业有特殊政策吗?
答:有。为支持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020年2月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申请,依法准予延期申报。
同时,小微企业可关注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十八、我们是一家广告公司,无偿为电视台制作了一些防疫情的公益广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疫情防控期间,无偿为电视台制作公益广告属于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不交增值税。如果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
十九、我们是一家酒店,在疫情期间享受免税政策,我们能否给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十、我们是一家餐厅,在疫情期间享受免税政策,应如何开具发票?与纳税时开具的发票一样吗?
答:不一样。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在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时,应开具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等普通发票。
二十一、我们是一家出租车公司,我看到重庆税务公众号上说我们公司的公共运输收入可以免增值税,但我们此前已经申报缴纳了税款,这个税款可以退吗?
答:可以退还。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4条,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二十二、我是一家旅馆的财务人员,1月初,我们已给客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看到税务局公告可以从1月1日起享受免征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该怎么处理这些专票?
答:需要将已开具的专票作废或冲红。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3条,若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
二十三、我们是一家培训公司,前期一些开具的专票尚未冲红,但已经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了,我如果要享受该优惠政策,这些专票最晚可以在什么时候冲红?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3条,你公司最晚应在该政策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二十四、我们是一家运输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这段时间我们运输了部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我们需要在备注栏备注货物名称吗?
答:按照现行规定,你公司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十五、我是一家酒店,前期我们开具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现目前我想开具红字发票,请问红字申请表由谁开具呢?
答:按照现行规定: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2)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由销售方在新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操作问答(二)
发布时间:2020-02-15 18:29:00 来源:重庆税务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导语: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费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中央和地方及时出台了系列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税费政策,涵盖医疗救治服务、医疗物资供应、医疗创新研发、医疗援助捐赠、疫情防治人员、民生物资供应、企业复工复产、中小企业发展等各方面。
为帮助纳税人、缴费人透彻理解、准确掌握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便于基层税务机关税务干部学习掌握、宣传辅导,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按税(费)种类别以即问即答形式编制了本操作问答,现陆续予以发布,供广大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参照适用。
对此后新出台的税费政策措施,我们将适时补充、更新。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操作问答(二)
(所得税部分)
一、我公司是一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如果我公司想享受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优惠,具体条件有哪些?
答:《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二、享受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优惠需要怎么办理?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具体来讲,一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二是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企业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三、我公司是一家重庆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请问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优惠在季度申报时可以享受吗?若可以,如何申报?
答:可以享受。企业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四、我公司是一家重庆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在防疫期间为扩大产能新购置了一台价值600万的生产设备。对这台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对相关设备的价值没作限制,因此这台设备是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
五、请介绍一下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的政策的具体内容?
答:《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六、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可延长至8年。请问,该优惠应如何办理?需注意哪些事项?
答: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若符合政策条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纳税人应在《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七、我公司是一家2019年成立的从事餐饮服务企业,由于初始投入较大,2019年亏损50万元,2020年受疫情影响预计全年也会亏损(假设为X万元)。请问,能享受延长亏损弥补年限至8年的亏损额是X万元还是(X+50)万元?
答:《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该项政策适用对象是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而非截止2020年的累计可弥补亏损额。因此,你公司可以享受延长亏损弥补年限的亏损额是X万元。
八、为支持疫情防控,我公司准备对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请问,这次支持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有哪些?较之之前的旧捐赠扣除政策有何不同?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此次新捐赠扣除政策主要有两大亮点:一是突破税前扣除金额限制,旧政策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三年扣除,此次新政策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二是突破了捐赠渠道的限制,旧政策规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的捐赠,才可以作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新政策允许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
九、我公司拟向疫情严重地区捐赠一批物资,该如何享受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需要哪些资料?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企业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凡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该捐赠票据由企业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凡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应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对方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十、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商贸企业,在2020年2月7日通过红十字会向武汉地区捐赠5万元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计算2020年企业所得税时能否全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需提请注意的是,你公司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并妥善保管、自行留存该票据。
十一、我公司按照市场价外购口罩1万只(每只价值10元),于2020年2月5日直接捐赠给承担重庆市疫情防治任务的S医院,该笔捐赠业务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你公司可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S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十二、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医用防护服的企业,于2020年2月4日通过红十字会向某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定向捐赠防护服1000套(假设其市场价为25万,成本价10万元,暂不考虑流转税)。请问该事项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申报表如何填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文件规定,企业以实物对外捐赠的,需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列支视同销售成本。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用于应对此次肺炎疫情的医用防护服属于政策范畴,相关支出可于税前一次性全额扣除。
在2020年季度预缴时,你公司按照会计利润进行申报即可。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需要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说明填写相关表格。具体来讲,需要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填写25万元;第1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填写10万元;《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行第1列和第4列(即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栏次)均填写10万元;同时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其他”的纳税调减栏次填写15万元。
十三、我是一名医务人员,被派至某地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单位按国家规定发放了临时性工作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无需缴纳。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这次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十四、我公司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向员工发放了口罩和医用酒精,是否需要计入工资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五、我公司某员工由于身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疾病,给该员工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困难。因此,我公司给予其一定的生活困难补助,该笔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无需缴纳。对由于身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疾病,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困难,其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六、2020年2月,我通过当地红十字会捐款8000元,用于抗击疫情,该项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如果当月我有多项应税所得又该如何扣除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比如,若您2月份取得工资收入1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元;同时又取得租金收入5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元,您8000元捐款可先在4000元租金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余下的4000元在工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您2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则为零元。
十七、2020年2月,我直接向某参与疫情防治的医院捐赠3000个医用口罩,用于抗击疫情,是否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您可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操作问答(三)
(出口退税部分)
一、我公司是去年底新成立的出口企业。现打算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但受疫情影响,无法出门,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可以通过我市电子税务局提交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以及后续备案信息变更。
二、我公司去年底为外地一企业代理出口了一批退税货物,现外地企业需要我公司申请开具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请问疫情期间如何申请和取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可以通过我市电子税务局提交电子数据,申请开具该项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无误后,将为你公司开具并以邮寄送达。
三、我公司未实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请问疫情期间该如何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答: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疫情防控期间,我市所有纳税人均可通过我市电子税务局提交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纸质资料暂无需报送,请妥善保存,待疫情防控结束后补报给税务机关。
四、我公司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无法办理无纸化申报。据另一企业的会计朋友说,受此次疫情影响有了新规定,将我公司新纳入了无纸化申报试点范围,请问是真的吗?
答: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暂不报送相关纸质资料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方式,是国家税务总局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举措之一。疫情防控结束后,你公司仍需按照现行规定提交纸质申报资料。
五、我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了“非接触式”方式申请了出口退(免)税申报的,相关纸质资料应当如何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可暂不提供相关纸质资料,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如果你公司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企业,按原方式将纸质资料留存备查即可;如果你公司非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企业,请妥善留存相关纸质资料,待疫情结束后应当将相关纸质资料补报给税务机关。
六、我公司受本次疫情影响,去年的出口业务无法在4月申报期前完成申报,是否会有影响,导致无法退税?
答:你公司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可以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后,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七、我公司去年底出口香港的玩具产品,由于客户临时资金短缺,预计在今年下半年才能收到货款,请问是否可以继续适用出口退税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可以申报办理退(免)税。
八、我单位是一所重庆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市政府所属从事医药研究的科研院,从未发生过涉税违法失信行为。在本次疫情防控中,我院购置了大量为医学研究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请问增值税方面有何税收支持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可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因此,你单位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采购设备时承担的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操作问答(四)
(地方税费部分)
一、我公司是一家小型餐饮企业,此次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从1月下旬起关门未营业,目前资金很困难,是否可以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答:可以申请。根据重庆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第六条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
二、我们是一家非营利性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此次承担了我县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的隔离任务,可以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
三、目前我们在渝东北管理经营一个农贸市场,按照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要求,农贸市场暂时全部用于农产品零售,不再经营其他非农产品,便于居民购买日常生活物资,请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有优惠政策吗?
答:有相关优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你公司的农贸市场用于经营农产品的部分均可以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四、我公司是主城区一家商品储备公司,并且在市级相关部门公布的储备企业名单上,此次为了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根据上级任务要求,我公司储备了大量米和食用油,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规定,对于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一是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三是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上述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五、我医院属于事业单位,这次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根据疫情防控的要求,准备购置房屋来搭建发热门诊和隔离治疗场所,请问购置房屋有契税优惠吗?
答:有优惠。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相关规定,事业单位承受房屋用于医疗的,免征契税。医院可以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契税减免手续。
六、我公司准备通过政府向区人民医院捐赠一处房产用于成立分院,房屋过户时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的相关规定,房产所有人通过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赠与公益事业的,属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范围。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相关规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此外,无偿转让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不视同销售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
七、我公司于去年成立,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目前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营较困难,请问能否享受一些普惠性质的税收减免?
答:可以享受。根据《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9〕12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八、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量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和上级部署,我银行也加大了对这些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请问,对此是否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国家对此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九、我单位占用耕地修建医院,可以享受耕地占用税免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免税的医疗机构,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因此,你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占用耕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
十、受疫情影响,我公司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否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
答:可以。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0号)及《重庆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等4个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社会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7号)的规定,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和资金状况,对2020年1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自行选择缴纳时间,最迟可在2020年4月30日前缴纳。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微观视角下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确定及会计处理规范详解PPT 日期:2022.9.1 来源:江北区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清算重难点问题分析讲解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2日 重庆市税务局 12366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及会计处理规范PPT 日期:2022.9.1 来源:江北区税务局
如何运用发票提高企业应对涉税风险举措分析PPT 日期:2022.9.1 来源:江北区税务局
企业日常业务涉税风险防范及分析PPT 日期:2022.9.1 来源:江北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