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税务局:联合运输业务

税乎网站09-29评论

联合运输业务

留言时间:2020-03-23

咨询对象

重庆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个人和另一个自然人共同承接了一个运输业务,合同运输方签的是二个人,现在一吨是30元,我得20,他得10元,为保证资金安全,我们二个各自开票,每个人开自已的那一部分,收自已那一部分,不知这样是否合规?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4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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