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契税缴纳金额以签订买卖合同时为准还是实力缴纳时间为准?
留言时间:2020-05-27
咨询对象
重庆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今年四月初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也委托开发商办理契税缴纳手续。当时我是未婚状态,四月底领结婚证,现在开发商告知我需要查我爱人名下房产并再缴纳契税,这合理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8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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