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留抵抵欠其城建税计税依据
留言时间:2020-06-29
咨询对象
重庆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城建税计税依据是增值税实际缴纳数还是增值税应缴纳数?比如应缴纳10万,实际缴纳了2万,其余8万用后期增值税留抵抵缴了,其城建税计税依据是多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30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经批准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部分,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但应区分2种情况:
一、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没有按规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若没有办理附加税费缓交手续,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按规定缴纳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减去欠缴的增值税后的余额计算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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