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
留言时间:2020-07-15
咨询对象
重庆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原材料因过了保质期,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其成本金额是否可以进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15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第三十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现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微观视角下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确定及会计处理规范详解PPT 日期:2022.9.1 来源:江北区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清算重难点问题分析讲解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2日 重庆市税务局 12366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及会计处理规范PPT 日期:2022.9.1 来源:江北区税务局
如何运用发票提高企业应对涉税风险举措分析PPT 日期:2022.9.1 来源:江北区税务局
企业日常业务涉税风险防范及分析PPT 日期:2022.9.1 来源:江北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