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税务局:公司工伤赔偿款,没有三方机构的鉴定,只有公司与伤者的赔偿协议,可以作为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吗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工伤赔偿

留言时间:2020-07-14

咨询对象

重庆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工伤赔偿款,没有三方机构的鉴定,只有公司与伤者的赔偿协议,可以作为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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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14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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