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税务局:收派服务或交通运输服务应该怎么界定?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收派服务或交通运输服务应该怎么界定?

留言时间:2020-08-02

咨询对象

重庆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为一般纳税人,合同约定“利用我司的仓库及配送资源,在重庆主城内为客户提供仓储管理服务及根据客户书面订单信息,将相关货品按时运送到指定地点”。 请问,在同城内,将相关货品在约定好的时间内送到指定地点。是按“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收派服务缴纳6%增值税”,还是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9%增值税”? 开票前需要去我司所属税局去核实税费种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03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请参考上述规定判定您提供的应税行为,如实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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