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时间 2020-08-05 答复时间 2020-08-05
答复单位
事项内容
纳税人李思思问:我们单位从合作方那里取得了一张专票,但是公司不知道把它放哪儿来了,现在两个联次都丢失了怎么办,还能抵扣吗?
答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于2020年8月5日的来信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税收问题,欢迎继续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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