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个体享受延期缴纳
内容:
我们是个体户,新规定的延缓缴纳个税政策,我们怎么才能享受,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咨询人:
魏女士
提交时间:
2020-07-14 10:11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中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16 10:09
答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于2020年7月14日的来信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因此,个体工商户享受延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在按规定办理完当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后,申报系统将默认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在政策规定的延缓缴纳期限内,无需缴税,也不征收滞纳金。如果部分个体工商户由于购房、购车等特殊需要自愿放弃享受缓缴政策的,可以简要说明原因后正常缴纳。
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税收问题,欢迎继续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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