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在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不分摊土地成本,是否交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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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土地使用税

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在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不分摊土地成本,是否交纳土地使用税?如果要交可否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咨询人:

杨见强

提交时间:

2019-04-11 10:16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4-11 17:42

答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于2019年4月11日的来信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可以适用该文件的。

  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税收问题,欢迎继续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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