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税务局: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能够计提折旧税前扣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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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能够计提折旧税前扣除的问题

内容: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账面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能否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咨询人:

张静宜

提交时间:

2019-05-23 17:20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北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5-26 17:13

答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于2019年5月23日的来信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税收问题,欢迎继续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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