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使用自有车间、工产预构件移送环节如何纳税? 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10-27
纳税人所属地
重庆
问题内容
按国税发[1993]154号 (四)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此条已作废)
那现在建筑总承包单位(施工企业)如果自有车间生产预制件,并用于建设工程,建筑服务项目缴纳增值税了,那么在预件件移送环节是否缴纳增值税? 我的理解是营改增后,不存在跨税种业务,移送环节不管是在车间生产,还是现场制作都不存在纳增值税,只用整个工程项目按建筑服务对外缴零增值税,不知对否?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01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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