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税务局:个人住房房产税

税乎网站09-30评论

标题:

个人住房房产税

内容:

税务局工作人员,您好!根据政策,在重庆有公司满一年,我就不是三无了,可以免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本人购置的一手新房于2020年10月登记房产证,但本人的公司于2020年12月才满一年,由于公司满一年的时间要晚于房产证登记时间2个月,我今年的个人住房房产税可免吗?还是需要缴纳今年10-12月的房产税呢?感谢您的回复!

咨询人:

孙女士

提交时间:

2020-10-09 17:23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南岸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0 11:18

答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于2020年10月9日的来信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11 号)《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第十二条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31日。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主动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提供减免税要件和其他纳税资料,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关于加强“三无人员”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渝财税(2017)3号)规定:“有企业特指购房人新购住房时依法在重庆投资、设立企业(含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已满1年,企业持续开展经营活动,且有相关纳税或社保缴费等记录的(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

  市外购房人在办理个人住房房产税申报时,应向税务部门提交户籍、企业、工作等证明材料,由税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确认结果进行核实。

  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税收问题,欢迎继续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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