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时间 2020-11-12 答复时间 2020-11-12
答复单位
事项内容
纳税人lihao问: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时,享受500万以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减半征收。 是按照15%的税率减半征收?
答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于2020年11月12日的来信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规定:“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7号)文件规定:“(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税收问题,欢迎继续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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