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契税优惠政策
内容:
我想请问一下,现在拆迁选择货币安置后,购买商品房是否有相应的契税优惠政策?
咨询人:
吕杨
提交时间:
2020-11-12 22:21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19 09:37
答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于2020年11月12日的来信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文件规定:“二、关于个人房地产被征收后承受房屋契税减免问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征收房地产,被征收的个人重新承受房屋,适用以下契税减免规定。
1.以产权调换方式承受一处或一处以上房屋,不补价差的免征契税;补价差的以所补差价为计税依据,按规定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2.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房屋,各类补偿性质款项可抵减契税计税依据。取得的一处以上房地产货币补偿可累加计算;购置一处以上房屋,可分别抵减契税计税依据,抵减总额不超过货币补偿总额。
(二)上述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征收房地产权属人、公有住房使用人以及纳入征收补偿对象的被征收个人家庭成员。重新承受房屋包括“适用对象”之外权利人的(夫妻关系除外),对应房屋份额部分不适用上述减免规定。
(三)被征收个人应与房地产征收部门或拆迁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时间不得超过重新承受房屋‘房地产权证’注明的发证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在补偿协议原件上注明抵减契税计税依据的额度,签注‘已享受契税减免’意见,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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