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独立纳税人进行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能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08-30
纳税人所属地
重庆
问题内容
根据国税函2009 377号文,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想请问一下,视同独立纳税人进行管理独立申报所得税的纳税人能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30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规定,“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实际征管具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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