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
留言时间:2019-09-09
纳税人所属地
重庆
问题内容
我想咨询一下,我们职工食堂以前是承包给外包公司有正规的发票,现在收回来了自己经营,所有农副产品都是从农贸市场个人手中采购,没有正规的发票,全部是收据入账,这个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不是要调增,不可以从合理成本中扣除啊。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0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规定,“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销售额不超过500元。”
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的划分标准总局明确了执行标准,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
实际征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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