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坏账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留言时间:2019-10-07
纳税人所属地
重庆
问题内容
事因:我司的某一个客户因经营失败,拖欠我司2018年的货款未偿还,2019年我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我司胜诉。
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的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的规定,2020年我司对2019年进行所得税清算汇缴时,是否可以凭借法院的判决书对该应收账款进行税前列支?是否还需要提交其他资料?如果还需要提交其他资料,文件依据是什么?多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08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规定,“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实际征管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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