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增值税
内容:
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是否有相关文件可以参考,谢谢
咨询人:
小王
提交时间:
2021-01-07 10:34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江北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07 15:25
答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于2021年1月7日的来信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文件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税收问题,欢迎继续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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