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税务局:企业取得标有两个单位名称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能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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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关专用缴款书

内容:

企业取得标有两个单位名称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能否抵扣?

咨询人:

左言

提交时间:

2021-03-25 10:01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26 16:08

答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于2021年3月25日的来信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文件规定:“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税收问题,欢迎继续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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