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变小规模纳税人后取得之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日期:2019-08-09
来源:重庆市税务局
问:背景:2019年8月1日起,我公司已从一般纳税人转换为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8月8日下午,我把2019年7月份我公司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去税务所认证,被告知:由于是转换前的专票,理论上是可以认证,但因系统不能人工选择属期,专票不能认证。
问题1:对于2019年7月份我公司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到哪里去认证(之前可以在公司自己认证,现在由于身份切换,系统已无认证功能)?
问题2:2019年8月后,我公司是否还可以要求供应商就2019年7月及以前的应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可以,又该到哪里去认证?谢谢!
答: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文件规定,“(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不属于文件中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可以据实开具专用发票。”
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具体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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