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办发[2011]18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重庆市代表团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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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5年4月22日发布;2015年4月22日实施)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重庆市代表团奖励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1]189号

失效/废止

2011.07.05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和单项规程修改部分的通知》(民委发〔2011〕59号)精神,经2011年1月31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重庆市代表团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重庆市代表团奖励办法

为弘扬我市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展示我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特色和运动员水平,锻炼和培养优秀民族体育人才,激励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努力拼搏,力争在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以下简称“第九届民族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按照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对参加第九届民族运动会中取得大会录取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按所取得成绩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作出贡献的参赛单位给予组织工作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参加第九届民族运动会比赛获得录取名次的运动员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表彰:获得一等奖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记三等功;获得二等奖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嘉奖;其他获得大会录取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给予通报表彰。

(二)单项竞赛项目(含3人及以下团体项目):参加第九届民族运动会比赛,获得竞赛单项决赛名次的项目,给予以下奖励:

秋千、射弩、高脚竞速、板鞋竞速、少数民族武术等项目,第1名获一等奖120000元,第2名获二等奖40000元,第3名获二等奖20000元,第4名获二等奖1200元,第5名至第8名获三等奖1000元。

蹴球、陀螺、民族式摔跤等项目,第1名获一等奖120000元,第2名获二等奖40000元,并列第3名获二等奖1200元,并列第5名获三等奖1000元。

(三)集体竞赛项目(以参赛人员计):参加第九届民族运动会比赛,获得团体决赛名次的竞赛项目,给予以下奖励:

龙舟项目,第1名获一等奖人均12000元,第2名获二等奖人均10000元,第3名获二等奖人均8000元,第4名获二等奖人均1200元,第5名获三等奖人均1000元,第6名获三等奖人均800元,第7名获三等奖人均600元,第8名获三等奖人均400元。

珍珠球、毽球等项目,第1名获一等奖人均12000元,第2名获二等奖人均10000元,并列第3名获二等奖人均1200元,并列第5名获三等奖人均400元。

(四)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奖:参加第九届民族运动会比赛,获得竞赛项目决赛名次的主教练、助理教练,分别按所训运动员获奖金额的50%、20%计提奖金。

(五)领队奖:领队按主教练奖金的20%计奖(教练员兼任领队的,只给予教练员奖,不重复计领队奖)。

(六)表演项目(以获奖项目计):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7000元,三等奖5000元。

(七)组织工作奖:参赛单位按承担项目(含表演项目)运动员、教练员所获奖金累计总额的10%给予奖励。

(八)代表团奖:按获奖(含表演项目)运动员、教练员奖金累计总额的10%给予奖励。

(九)道德风尚奖:代表团获道德风尚奖每项奖励5000元,项目获道德风尚奖每项奖励3000元,个人获道德风尚奖每项奖励1000元。

三、奖励办法

(一)集体项目的名次奖按实际参赛人数计奖。

(二)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按所取得奖项累计计算,以第九届民族运动会公布的成绩册或其他有效依据为准。

(三)集体项目的个人奖金分配,由承担比赛任务的单位自主分配,并报代表团备案。

四、兑奖办法

第九届民族运动会结束后,由各参赛单位将获奖名单(成绩、职务、奖励金额)造册,报第九届民族运动会重庆市代表团审核后统一发放。

五、按本办法获得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违规处理

在第九届民族运动会期间因违反赛风赛纪、反兴奋剂规定和代表团纪律而受到处分的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人员,取消其奖励资格。

七、附则

本办法由第九届民族运动会重庆市代表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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