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中区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中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2018年7月5日,原重庆市渝中区国家税务局、重庆市渝中区地方税务局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中区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现将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重庆市渝中区国家税务局、重庆市渝中区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中区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文件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重庆市渝中区国家税务局、重庆市渝中区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工作和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中区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中区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重庆市渝中区国家税务局、重庆市渝中区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暂按照原规定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中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重庆市渝中区国家税务局、重庆市渝中区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中区税务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重庆市渝中区国家税务局、重庆市渝中区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中区税务局申请一次。
六、2018年6月15日前全市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原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中区税务局办公地点:重庆市渝中区美专校街53号。邮政编码:400015。联系电话:023-63526255。
网站: http://www.cqsw.gov.cn/qxswj/yz。
关于《重庆市渝中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发布背景及依据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将逐步分级挂牌,为确保重庆市渝中区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制定本文件。
二、主要内容和相关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规定,对重庆市渝中区税务机构改革后有关业务的办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并向社会告知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中区税务局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网站等事项。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中区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中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为确保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中区税务局挂牌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就有关事项进行告知。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中区税务局挂牌后有关涉税事项进行了明确,并向社会告知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中区税务局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网站等事项。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三、实施时间
鉴于《公告》所规定内容的现实紧迫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十四条第二款“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规定,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中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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