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关公告2014年1号公告
全文有效
2014-1-2
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落实加工贸易货物内销便利化政策,积极支持扩大内需,我关于2012年11月23日发布了《重庆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办理征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渝关公告[2012]26号),该公告就重庆关区加工贸易企业内销集中征税业务的资质备案、风险担保、内销集中申报、资质取消等相关事宜作出了规定,为关区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内销集中征税业务提供了支持。
2013年12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13年第70公告,就全国加工贸易企业内销集中征税业务作出统一规定,鉴于此,我关2012年第26号公告于2014年1月1日起废止。重庆关区加工贸易企业的内销集中征税业务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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