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款错按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可否冲红重开?
日期:2019.7.16
来源:重庆市税务局
问:您好领导,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财务人员操作错误,2018-2019年初,将预售房款按当时增值税税率(11%,10%)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3亿),并进行销项税申报,抵扣进项税后应纳增值税为零。目前我公司房地产项目尚未竣工,亦未交付,请问我公司是否可将上述发票冲红,按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开具“不征税”发票,待纳税义务发生时(房屋竣工交付),再开具适用税率9%的发票,进行相应的增值税申报?详细情况见附件,附件所述是否正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文件这一条明确如果先开具发票的(指按适用税率正常开具的发票),在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义务即为发生,就需要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
您单位在收到预收款时开具了适用税率的发票现在还能否冲红实际征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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