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税务局:电子商务平台收入确认
日期:2019.7.15
来源:重庆市税务局
问:如果平台代理产品,顾客付款后取得收益,并会另外支付给商家该商品一定价,相当于取得差额收益,平台收付款没有相应的发票,只有银行收付款单,请问收入怎么样确定,有没有成本之说
答:若是单纯的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若是代理销售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文件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情况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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