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税务局:旅行社非独立核算单位提供服务总社提供发票是否可以
日期:2019.7.17
来源:重庆市税务局
问:我是一家旅行社,跟重庆当地一家公司合作,合同使用的是我公司分社签署的合同并且提供服务确认,因为我公司分社为非独立核算单位,所以只能给对方开具总社发票。
但是对方回复我们分社签署的合同只能接受分社的发票,请问老师,非独立核算的分社提供服务,总社开发票是否可以被当地企业接受?是否满足咱们重庆当地的满足“三流合一”的要求?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如果分社是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建议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自行开具,实际征管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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