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税务局:企业支付境外服务企业佣金是否存在代付代缴
日期:2019.7.15
来源:重庆市税务局
问:我司(甲方)是我国境内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与法国专业人有限公司(乙方,该公司在我国境内无机构、场所)签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
(1)乙方介绍法国当地客户给甲方,并协助甲方维持与该客户的良好合作关系,以扩展市场份额;
(2)甲方同意,在乙方履行前述义务的条件下,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服务费支付标准为:客户采购价格的合同总金额-工厂实际价格的合同总金额;
(3)甲方在收到客户实际支付的每笔订单货款后15天内,将该笔订单对应的服务费以电汇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请问一下,我公司向该法国专业人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如需要,都有哪些税种及税率?
税乎网注:提问者专业,描述精准,但如果在补充下法国雇佣人员的出入境信息就完美了。
答: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佣金手续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6%;”
有增值税就会涉及到城建税及附加;
税乎网注:同意税务局上述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文件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税乎网注:不同意税务局观点
企业具体情况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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