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税务局:补缴住房公积金超过上限的扣除问题
日期:2019.7.29
来源:重庆市税务局
问:您好,我单位员工7月有补缴1-6月公积金,且补缴公积金加上7月当月公积金总额已超过自然人税收系统里的上限2453元,请问补缴的这部分可以扣除吗?如果可以扣除,我应该填写在哪里呢?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补缴的这种情况文件没有规定,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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