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退房、退订客户收取的违约金是否涉及增值税
日期:2019-04-16
来源:重庆市税务局
问: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退房、退订客户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向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所以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只要您和主业务一起的就可以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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