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税务局:转租简易征收房产可以适应简易征收吗?
日期:2019-06-17
来源:重庆市税务局
问:我司为一般纳税人,于2019年租赁一般纳税人老项目适用5%简易征收房产用于转租给个人,我司转租时可以适用5%简易征收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包含租入的不动产。对于租入不动产取得时间,应按照租入合同约定的租期开始日计算。对于纳税人通过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取得的不动产其取得的时间,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注明的时间计算,没有产权证明的,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计算。
如果一般纳税人是将2016年4月30前租入的不动产再进行转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若是将2019年租入的不动产进行转租则不符合文件的规定,不能选择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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