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税务局:高度关注!6个地产公司关注的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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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税务局:回复了6个地产公司关注的焦点问题

日期:2019.8.23

来源:重庆市税务局

1、重庆市税务局:回迁房视同销售收入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能否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扣除?

日期:2019-08-23

来源:重庆市税务局

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根据上述政策,回迁房视同销售收入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能否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旧城改造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不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而是通过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偿还被拆迁人。即房地产开发企业拆除被拆迁人旧房,按照标准补偿新房并给予一定现金补偿。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营改增后,我们认为该业务“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的性质并未发生变化。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如能取得被拆迁人开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不应确认为拆迁费用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扣除。

实际征管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判定。

2、重庆市税务局:城市建设配套费可否在计算销项税是从销售额中扣除

日期:2019-08-23

来源:重庆市税务局

问:财税〔2016〕140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城市建设配套费”是土地出让相关的规费,在支付时也按“土地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组成部分”缴纳了契税,那我司向政府支付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可否在计算销项税是从销售额中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文件中针对“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的解释中,没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公司向政府支付的“城市建设配套费”能否从销售额中扣除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3、重庆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政府返还款用于拆迁补偿等,在计算销售额时,返还款是否要从土地价款剔除?

日期:2019-08-23

来源:重庆市税务局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根据上述政策,房地产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政府返还款用于拆迁补偿等,在计算销售额时,土地价款按取得的全额土地出让金票据计算还是要剔除返还款?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实际征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4、重庆市税务局:植物绿化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日期:2019-08-19

来源:重庆市税务局

问:我公司与园林绿化公司签订一份植物绿化合同,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文件规定,“应缴纳印花税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0.3‰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文件规定,“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您说签订的园林绿化合同建议联系税务机关判定是否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重庆市税务局:场地长期租赁是否缴纳印花税

日期:2019-08-19

来源:重庆市税务局

问:我公司有一块闲置场地,将进行长期租赁,请问该长期租赁合同是否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文件规定,“应缴纳印花税的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凭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其中,不包括土地租赁合同,因此,土地租赁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文件规定,“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场地租赁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判定。

6、重庆市税务局:物业用房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日期:2019-08-19

来源:重庆市税务局

问:使用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房产进行物业管理、为小区业主服务的,是否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财税(2015)93号)文件规定,“使用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房产进行物业管理、为小区业主服务的,不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一、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78号)文件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一)城市:指市辖各区;

(二)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三)建制镇: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四)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凡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开征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属不明确的,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第八条  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除经营用地外的自用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除经营用地外的自用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城市道路、广场、绿化地带等市政公益设施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的用地;

(七)集体或个人举办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学校的用地;

(八)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的用地;

(九)民政部门举办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福利工厂的用地;

(十)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和开山整治的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使用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房产进行物业管理、为小区业主服务的,没有文件规定可以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链接:河北省税务局物业用房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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