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税务局:专门从事旅游和疗养服务的公司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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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税务局: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日期:2019-09-16

来源:重庆市税务局

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六条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我公司专门从事旅游和疗养服务,总局减税降费咨询专区答复“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像我公司这种先收取客户旅游或者疗养费,之后全程为客户安排吃住行的业务,途中为客户购买的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和船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您公司这种先收取客户旅游或者疗养费,之后全程为客户安排吃住行的业务,途中为客户购买的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和船票不属于抵扣范围,不能抵扣进项税。具体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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