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税务局:有抵押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日期:2019-09-19
来源:重庆市税务局
问:我们是银行单位,由于今年不良贷款压力巨大,我行对个别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每户贷款余额均未超过900万元)合计1600万元进行核销处理,这其中有1500万元贷款属于房产抵押贷款,而且我们有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那么根据《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规定,请问我行核销的这1500万元房产抵押贷款损失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是不是不需要考虑贷款是否存在抵押物情况?因我行核销的上述贷款是计入损益的,涉及所得税金额较大,对利润影响较大,为了我行更合规合法纳税,请税局尽快给予权威且细致的答复,谢谢!
答: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文件规定,“一、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文件规定是经追索无法收回的部分符合文件规定,可以作为损失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需要考虑的是因为有房屋抵押,贷款是否有部分收回的情况),实际征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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