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税务局:个人取得的商用地与政府置换土地如何纳税
日期:2019-09-23
来源:重庆市税务局
问:某个人于2003年取得4亩商用地所有权并取得土地使用证,由于政府原因该地一直未开发,2018年政府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证并在其他地方用相同面积的一块土地与其置换,互不支付补偿金,请问与政府置换该土地是否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其征或不征税的税收政策依据是什么?其个人于2003年——2018年期间是否应补缴土地使用税?
答: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文件规定,“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文件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文件规定,“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文件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转让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文件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78号)文件规定,“第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凡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开征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属不明确的,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第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针对您这种情况,没有直接的文件规定,建议联系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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