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土地使用权划转
留言时间:2019-09-24
纳税人所属地
重庆
问题内容
根据财税[2018]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针对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形式新设成立全资子公司,该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适用上述文件免征契税的规定。抑或,全资子公司必须先行成立后,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的土地、房屋权属才可免征契税。
上述两种方式,到底哪一种可以享受契税免税政策。
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4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文件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形式新设成立全资子公司不属于文件中正例举的免税情形,不适用上述免税规定。实际征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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