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税务局:6个亿的私房出售涉税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房屋出售涉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9-25

纳税人所属地

重庆

问题内容

本人在解放碑有一处房产准备出售,估值6个亿左右,请问需要交哪些税?税率都是多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7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个人买卖住房转让方: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2.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增值税附加: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费附加:2%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区 7%  非城区5%  其他1%二、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住房免土地增值税。(财税〔2008〕137号)

三、印花税: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137号)

四、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征管中,区分纳税人不同情况可按查实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1.查实征收方式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再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6〕108号)

2.核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核定征税,重庆市内住宅转让收入按1%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住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6〕108号)

个人买卖非住房转让方:

一、增值税:

1.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个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自建自用住房),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36号)

二、土地增值税:

核定征收:个人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为6%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查账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三、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税率为0.05%。

四、个人所得税:

1.查实征收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个人转让非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征管中,区分纳税人不同情况可按查实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2.核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税,核定征收率统一为3% 。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