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税务局: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中的进项税构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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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税务局: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中的进项税构成比例

日期:2019-10-08

来源:重庆市税务局

问:您好!

关于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计算时,需要将上述发票汇总后计算所占的比重。

那么,上述描述中的两处“已抵扣”是否包含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我们理解是都包含。

答: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第一处“已抵扣”按文件规定列举的是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第二处“已抵扣”按文件规定是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具体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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