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应收账账款坏账损失所得税清算汇缴时提供的资料
日期:2019-10-08
来源:重庆市税务局
问:事因:我司的某一个客户因经营失败,拖欠我司2018年的货款未偿还,2019年我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我司胜诉。
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的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的规定,2020年我司对2019年进行所得税清算汇缴时,是否可以凭借法院的判决书对该应收账款进行税前列支?今天上午贵局进行回复,现碰到的问题是税务局要我们供证明文件,证明对方无力清偿。
我的问题是:该证明文件是否只需要我司起草盖我司公章即可?还是由对方出具,如果由对方出具,但因我司向对方提起诉讼,对方肯定是不会配合。还是由哪个权威单位出具?
答: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对于您单位所称的证明文件是由对方公司出具还是本公司自行起草,文件没有做进一步规定,实际征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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