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税务局:发票开具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发票开具问题

留言时间:2019-10-13

纳税人所属地

重庆

问题内容

客户在手机APP上与总机构签署交易合同,总机构是外省的公司,在重庆设立了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与客户签合同的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签署也是总公司,在重庆为客户提供了交易服务。请问这种情况,应该由总机构开具发票,还是由分公司开具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6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具体情况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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