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对方财务做账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重庆市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对方财务做账问题

日期:2019-10-12

来源:重庆市税务局

问:请问我司开给对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已经跨月,我方是否可以提供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给对方,对方财务是否可以凭该发票复印件凭据进行入账付款,谢谢

答: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开票方将加盖公章的记账联复印件开给购买方,购买方向税务机关报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凭记账联的复印件作为入账凭证,实际征管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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