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税务局:我在购买二手房的同时也购买了车位,请问车位的契税计税依据是什么?是否有文件可以参考?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标题: 契税计税依据

内容:

我在购买二手房的同时也购买了车位,请问车位的契税计税依据是什么?是否有文件可以参考?

咨询人: 田雨

提交时间: 2021-09-03 10:27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03 14:40

答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于2021年9月3日的来信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税收问题,欢迎继续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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