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税务局: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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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税务局: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

日期:2019-10-25

来源: 重庆市税务局

问:我是重庆市一个房地产企业的会计,现在我与专管员在增值税收收入确认上发生了分歧,我们的房地产项目还处于施工阶段,每月预售后收到预收房款按3%预交了增值税,现在是什么时候来确认增值税收入,我认为要按售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交房后,才确认增值税收入,申报增值税销项税,抵扣完进项税额和抵减预缴的增值税后才缴纳增值税(原专管员也是这样对我说的)。但现在的专管员他们认为只要收到了客户的按揭贷款后,就要确认增值税收入,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我现在又拿不出依据来说服他们,只是在网上看到湖北国税和安微国税就是要交房时才确认增值税收入申报销项税。咱们重庆这边是如何规定的?请求给与回复,指明示该如何办理。

答: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经与您电话沟通,您主要咨询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开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是在收到按揭贷款时确认还是在交房时确认?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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